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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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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1年執沒字第445號受刑人吳宇軍 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0
  • 資料點閱次數:108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09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云 公111執沒445字第90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1年執沒字第445號受刑人吳宇軍 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電動刨木機 1 臺 不明
美工雕刻刀 1 盒 不明
手鋸 2 支 不明
砂輪機 1 臺 不明
砂輪片 6 片 不明
頭燈 2 個 不明
工具鉗 1 支 不明
一字起子 1 支 不明
捲尺 1 個 不明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二、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三、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110 年度保管字第4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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