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業務概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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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之業務,首重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例如:檢肅貪瀆、執行掃黑、查緝毒品、查察賄選、國土保持、偵辦重大刑案、防杜經濟犯罪及電腦網路犯罪、防制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督導鄉鎮調解、加強法令宣導等工作。此外對於觀護業務及更生保護工作,亦在加強推動之列,旨在使誤蹈法網者,能儘速遷善重生,不再危害於社會。另對於87年10月01日公佈實施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更是積極推動,加強宣導,以期每一被害人均能得到適當之保護與合法之補償。除此之外,維護治安、保障人權、為民服務亦為我們之責任,如果你對檢察機關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必將更多一分信賴。相信我們,就像相信你自己!
一、刑事偵查業務:
偵查乃檢察機關調查人犯及蒐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
二、刑事執行業務:
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為求慎刑恤獄,對於短期自由刑易科罰金案件均從寬審核。
三、執行業務流程概要:
執行業務在經過分案及收案之後,就可開始案件進行:共可分以下幾項
1、主刑之執行
2、保安處分之執行
3、從刑之執行
4、其他之執行
5、聲請再審及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6、辦理撤銷假釋及緩刑之宣告
7、減刑作業
8、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累犯更定執行刑
9、緩起訴處分之執行
其中主刑之執行又可分為傳喚、拘提、通緝、囑託代執行、發監執行(填發執行指揮書)等五種。
案件進行處理完畢之後就可案件報結,然後進行歸檔。其詳細流程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