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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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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1年執沒字第429號受刑人NGUYEN VAN LAP 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7
  • 資料點閱次數:1683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26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云 律111執沒429字第853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1年執沒字第429號受刑人NGUYEN VAN LAP 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單位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電子產品(I PHONE手機)IMEI356572080581190 1支 不詳
電子產品(SIM卡)(I PHONE(IMEI356572080581190)內插之SIM卡 1張
其他一般物品(黑色手提袋) 1個
其他一般物品(黑色側背包) 1個
其他一般物品(黑色背包) 1個
其他一般物品(灰黑色背包) 1個
其他一般物品(刨刀) 1個
電子產品(頭燈) 3個
小零錢包 1個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年度保管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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