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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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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6號被告江清錦、邱瑞宗、李忠桂偽造文書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7
  • 資料點閱次數:110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告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049)2207369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1日
投檢云 厚 110 偵緝 216字第765號
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6號被告江清錦、邱瑞宗、李忠桂偽造文書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備註

農用拼裝車引擎 3 顆 所有人不明
農用拼裝車輪軸 6 顆 所有人不明
農用拼裝車油箱 2 顆 所有人不明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01年度投中大保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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