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70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4
  • 資料點閱次數:1072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 757 號
傳真:(049)224227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云法110偵2700字第78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70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 原 住 居 所 備註
黑色皮夾 個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張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越南機車駕照 張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皈依證 張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計程車名片 張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黑色小米手機無SIM 無序號卡 支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器械設備 台 1 阮國琴、彰化縣彰化市水尾一路 301 巷 256 號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 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 年度保管字第 458 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