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227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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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投檢云 厚 109 他 1227字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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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他字第1227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備註
背架 4 個 所有人不明
鏈鋸(STIHL) 1 台 所有人不明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
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年度保管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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