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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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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8年保字第744等號(109年執沒字第128等號),被告陳○昌等賭博等案計7件扣押之新臺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6
  • 資料點閱次數:369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新臺幣歸屬國庫。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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