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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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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0
  • 資料點閱次數:356

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備註

毒品器具(磅秤)

 

1

不詳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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