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執沒字第314號證人PONSEESOM KAMOLCHANOK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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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04日
發文字號:投檢增慎108執沒314字第53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執沒字第314號證人PONSEESOM KAMOLCHANOK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新臺幣3300元 所在地不明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06年度保管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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