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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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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執他字第47號受刑人黃灯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內扣押物,詳如發還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0
  • 資料點閱次數:49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06日
發文字號:投檢增審109執他47字第000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執他字第47號受刑人黃灯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新台幣 千元  張    24  應受發還人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07年度保管字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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