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執字第1171號受刑人董志銘 竊盜案件內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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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7月17日
發文字號:投檢增勤108執1171字第0070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執字第1171號受刑人董志銘 竊盜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鐵撬 支 1 所有人不明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08年度保管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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