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執字第2615號受刑人許柏慧(原名蔡秀珍) 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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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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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投檢士律105執2615字第01793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執字第2615號受刑人許柏慧(原名蔡秀珍) 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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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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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 |
新臺幣 |
元 |
7000 |
應受發還人(被害人)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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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1年度保管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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