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9年投中大保字第27號(111年執緩字第107號)被告劉○宗偽造文書案扣押物品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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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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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投中大保字第27號(111年執緩字第107號),被告劉○宗偽造文書案扣押物品1批(詳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上開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贓物庫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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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發還本署109年投中大保字第27號偽造文書案扣押物品1批.pdf360 KB 115-05-08 下載次數: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