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5年執沒字第352號受刑人丘佳禾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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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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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士 慎115執沒352字第45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5年執沒字第352號受刑人丘佳禾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不明,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挖土機 機具廠牌:HITACHI
機具名稱: EX200 臺 1 應受發還人即所有權人不明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4年度委保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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