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1年保字第79號(111年偵字第506號),被告江○棋竊盜一案,扣押之新臺幣(贓款)400元,發還吳○賢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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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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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1年保字第79號(111年偵字第506號),被告江○棋竊盜一案,扣押之新臺幣(贓款)400元,發還吳○賢具領。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辦理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扣押之新臺幣(贓款)沒收繳入國庫。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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