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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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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5年投中大保字第2號(112年執字第2142號)被告黃○標傷害案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3
  • 資料點閱次數:61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投中大保字第2號(112年執字第2142號),被告黃○標傷害案扣押物(汽車1輛,車牌號碼:RC-7995)。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上開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  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贓物庫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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