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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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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沒字第390號受刑人李樹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4
  • 資料點閱次數:8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沒字第390號受刑人李樹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新臺幣
  單位:元
  數量:1200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不明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2年度保管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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