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他字第151號(110年投中大保字第7號),被告鍾○祥詐欺案扣押物品(詳公告招領清冊),計1保管字號1項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 資料點閱次數:13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他字第151號(110年投中大保字第7號),被告鍾○祥詐欺案扣押物品(詳公告招領清冊),計1保管字號1項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詳如本署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贓物庫領取。
附件下載
- 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他字第151號扣押物.pdf380 KB 114-05-07 下載次數:4
- 公告招領清冊.pdf57 KB 114-05-07 下載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