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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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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1年投中大保字第2號(110年偵緝字第216號),被告邱○宗偽造文書一案扣押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30
  • 資料點閱次數:346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1年投中大保字第2號(110年偵緝字第216號),被告邱○宗偽造文書一案扣押物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詳如本署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贓物庫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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