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95年保字第1050號(110年執他字第170號),被告余○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扣押之新台幣(贓款),發還具領人(詳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4
- 資料點閱次數:265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5年保字第1050號(110年執他字第170號),被告余○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扣押之新台幣(贓款),發還具領人(詳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辦理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扣押之新台幣(贓款)沒收繳入國庫。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附件下載
- 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pdf56 KB 113-09-04 下載次數:12
- 公告發還本署95年保字第1050號被告余○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扣押之新台幣.pdf359 KB 113-09-04 下載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