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9年保字第474等號(109年偵字第2601等號)被告陳○昱等人竊盜等案計8件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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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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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保字第474等號(109年偵字第2601等號),被告陳○昱等人竊盜等案計8件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詳如本署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發還具領人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 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贓物庫辦理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扣押為金錢沒收繳入國庫、一般物其物歸屬國庫所有,由本署贓物庫依法處理拍賣或銷燬。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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