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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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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選偵字第1號農會法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1
  • 資料點閱次數:197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告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傳真:(049)224227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云 平 110 選偵 1字第 1232 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選偵字第1號農會法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備註
其他一般物品(口罩(使用過)) 片 4 林士弦之繼承人 原住居所:南投縣水里鄉五福路89號 林士弦死亡
其他一般物品(紙條) 張 1
本國紙幣(仟元鈔票) 張 2
本國紙幣(仟元鈔票) 張 3
二、受發還人(或其繼承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及相關繼承文件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年度保管字第220號編號6、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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