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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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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2月21日拍賣偵查中扣押物(109年變價字第1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8
  • 資料點閱次數:1506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
二、拍賣地點: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本署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及起拍價格:如拍賣物一覽表所示之木藝品8件。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1時起至同日下午2時止。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本署辦公大樓前方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拍賣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
(五)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及將來另行拍賣所支出之費用,及其它因該行為所生具體損害,另行支付賠償金。
(六)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現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七)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八)實際拍賣底價及物品狀況以拍賣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九)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關係,請參與競標或陪同競標者自行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本署測量體溫、酒精液洗手,若有發燒、咳嗽、身體不適或通報自主隔離或居家隔離者請勿到場參與競標。

補充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
二、拍賣地點: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本署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特別注意事項: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關係,請參與競標或陪同競標者自行全程佩戴口罩,並務必配合本署測量體溫、酒精液洗手,若有發燒、咳嗽、身體不適或通報自主隔離或居家隔離者請勿到場參與競標。
四、防疫措施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⑴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⑵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⑶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⑷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⑸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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