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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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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86年度保管字第01653號巫○○等人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6
  • 資料點閱次數:291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二、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三、應受發還人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得攜帶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地址: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七號,電話(0四九)二二四二六0二)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五、本案承辦人:劉金明 電話:(049)2242602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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