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13年執沒字第640號(111年安保字第35號),扣押應沒收之第三級毒品其他類(甲基甲基卡西酮等、詳公告招領清冊),供相關機關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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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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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署113年執沒字第640號(111年安保字第35號),扣押應沒收之第三級毒品其他類(甲基甲基卡西酮等、詳公告招領清冊),供相關機關申請領用。
說明:
一、依本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印之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手冊規定,沒收之毒品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者,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1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構)申請領用;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所扣押逾1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敗、喪失、毀損之虞或因追查毒品來源地之急迫需要者,得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書面同意後,依「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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