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偵字第434號被告程敏芳毀棄損壞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程敏芳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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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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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投檢景 慈 115 偵 434 171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偵字第434號被告程敏芳毀棄損壞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程敏芳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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