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583號妨害自由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LE VAN UT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04
  • 資料點閱次數:7
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583號妨害自由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LE VAN UT之不起訴處分書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583號妨害自由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LE VAN UT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