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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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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 資料點閱次數:170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投檢冠 厚 113 撤緩 61字第 119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被告PHAM VAN DUAN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PHAM VAN DUAN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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