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966號被告兀瑪斯‧那卡夫蘭竊盜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參文喙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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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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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投檢冠 智 112 偵 5966字第29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966號被告兀瑪斯‧那卡夫蘭竊盜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參文喙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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