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545號被告PHAM THI QUY偽造文書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PHAM THI QUY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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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545號被告PHAM THI QUY偽造文書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PHAM THI QUY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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