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4、105、106號被告黃銘亮詐欺案件,應送達被告黃銘亮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8
  • 資料點閱次數:93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投檢冠 智 112 偵緝 104字第 115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4、105、106號被告黃銘亮詐欺案件,應送達被告黃銘亮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