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003號被告ARIF KURNIAWAN (中文名:那瓦)及IRMAANDRIYANI(中文名:伊瑪)2人贓物案件應送達被告2人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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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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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投檢冠 謙 112 偵 2003字第 6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003號被告ARIF KURNIAWAN (中文名:那瓦)及IRMAANDRIYANI(中文名:伊瑪)2人贓物案件,應送達被告2人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前開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謙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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