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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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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貫徹嚴懲酒駕政策 使其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強化戒酒決心 保障國人行車及用路安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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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來酒駕肇事造成無辜用路民眾不幸傷亡事件,本署即日起,將從嚴審核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如認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依法不准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以遏止酒駕歪風,並保障國人之行車及用路安全。

本署自民國110年8月起迄今,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5年內3犯之執行案件,共計8件,均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本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10200075190號函示意見及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核後,其中4件依法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另外4件經本署勸諭後,均同意自費接受酒癮戒癮治療,其中2件,經本署函詢醫療院所確認被告已接受酒癮戒癮治療,經執行檢察官依前開臺灣高等檢察署函示意見,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治療之事由,准予易科罰金,藉此約束並強化被告戒酒之決心;另2名被告目前尚在接受酒癮戒癮治療中,日後將依其接受酒癮戒癮治療之具體情事,審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酒後駕車,害人害己,為保障國人之行車及用路安全,避免民眾無辜傷亡,本署對於酒駕案件將從嚴究辦,嚴懲不貸,以遏止酒駕歪風。凡個案情節經本署執行檢察官認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發監執行,以正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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