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偵辦埔里鎮鎮民代表及公所技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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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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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由本署蘇厚仁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業於日前偵結提起公訴。
二、犯罪事實(公務員部分)摘要:
(一)曾○○於民國110年至112年擔任南投縣埔里鎮鎮民代表期間,明知埔里鎮公所比照「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議案件執行要點」,每年可分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不等之代表補助款,可用於地方建設工程,而代表補助款申請使用流程,係先由代表向埔里鎮公所提出地方建設建議案,嗣埔里鎮公所工務課辦理現地會勘認為建議事項符合「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議案件執行要點」規定,並具公益性質,即可在埔里鎮公所同意後,由埔里鎮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是曾○○就埔里鎮公所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具有建議權,因涉及自身利益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就其向埔里鎮公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案,經埔里鎮公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應行迴避,且為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然曾○○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無投標意願之林○○借用韋○土木包工業名義及證件參標3件工程,曾○○與非公務員之林○○且共同基於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待前揭3件工程得標後,實際上均由曾○○尋找工班完成施作,曾○○即以此方式,合計圖得80萬9,469元利益。
(二)周○○為埔里鎮公所工務課技士,自109年9月起,陸續承辦林○○以先○公司名義承攬之工程採購案件,林○○得標工程採購案件後,為使工程施作暨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繫周○○於下班或空檔時間至林○○住處見面,林○○則依工程得標金額計算利潤後,交付行賄金額予周○○,冀求周○○協助加速撥款流程之不違背職務行為,周○○知悉林○○交付之賄賂,係冀求其協助加速撥款流程之職務上行為對價,亦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周○○合計收受10次共14萬7,000元之賄款。
三、偵查結果(公務員部分):
(一)被告曾○○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等罪嫌。
(二)被告周○○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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