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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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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結起訴本轄首件國民法官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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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6
  • 資料點閱次數:2001
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蘇厚仁檢察官偵辦在押鄒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曾犯不能安全駕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0年內再犯同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之案件,於今(16)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案犯罪事實為鄒姓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曾因酒駕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然於10年內之112年6月18日,再次因酒駕而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蘇檢察官於接獲本案報驗後,迅速對李姓被害人依法相驗,並聲請羈押鄒姓被告獲准,復指揮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詳為蒐證調查,於偵查終結之前,由黃元冠檢察長親自召開「偵查公訴銜接會議」,賴政安主任檢察官、蘇厚仁檢察官、石光哲檢察官、陳俊宏檢察官與會,就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因子、蒞庭注意事項等深入討論、形成共識,今日提起公訴後,在押鄒姓被告亦隨案移送法院,吳宣憲檢察官、蘇厚仁檢察官到庭表示意見,法院旋即裁定羈押,此為本署於國民法官法實施後,首件起訴之國民法官法案件。
       國民法官法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階段適用之案件類型均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人命關天,罪質甚重。本署於新制施行前,即已全面預作規劃及完善各項整備,針對本案亦全力以赴,周延蒐證,使犯罪事實得以精準還原,本案起訴後將由專責公訴檢察官、原偵查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堅實團隊通力合作,積極對應本案之蒞庭,務期彰顯正義,以慰死者及家屬。黃檢察長也重申任何酒駕犯行本署定嚴查嚴辦,切勿心存僥倖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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