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酒駕危害寶貴生命 南投地檢署聲押酒駕致死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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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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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蘇厚仁檢察官昨(19)日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相驗,鄒姓被告於前(18)日18時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不慎撞擊李姓被害人,李姓被害人送醫不治,經警對鄒姓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蘇檢察官旋即前往相驗並至案發現場勘驗,訊後認鄒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10年內再犯同條第1項致人於死罪嫌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於昨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蘇檢察官並親自蒞庭,經法院裁定羈押。
本署黃檢察長元冠沉重呼籲,尊重他人生命,人身才有自由,酒後駕車不但將自己置身險境,亦對公眾生命、身體之安全造成莫大危害,使被害人全家老小陷入困境,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署定嚴懲酒駕犯罪,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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