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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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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第1選舉區議員當選人買票行賄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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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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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投分局、中興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一隊,偵辦南投縣第1選舉區議員當選人曾○○、樁腳許○○、劉○○、林○○賄選案,案經偵查終結,認曾○○、許○○、劉○○、林○○均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併就曾○○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受賄選民林○○等8人繳回犯罪所得,為緩起訴處分。

曾○○為現任南投縣議員,亦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投票選舉之南投縣第20屆議員第1選舉區選舉當選人。曾○○為圖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0月間,自行或透過樁腳許○○、劉○○、林○○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林○○等8人交付賄賂,約其及其等家人投票予曾○○,林○○等8人收受,並許以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經查賄團隊先於11月14日通知曾○○、選民多人到場,向法院聲請羈押曾○○,法院訊後諭知具保25萬元;查賄團隊接獲線報再接再厲,於11月25日通知樁腳許○○、劉○○及多名選民到場,經向法院聲請羈押樁腳許○○獲准,再循線查獲樁腳林○○,全案經查賄團隊鍥而不捨持續追查,曾○○終坦承所有行賄犯行。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已於111年12月2日公告南投縣第20屆議員選舉當選人名單,曾○○經公告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署除提起公訴外,併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維護選舉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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