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南投地檢署辦理陳姓被告以境外茶充當臺茶參賽入選「二朵花」販售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6
  • 資料點閱次數:266
南投地檢署辦理陳姓被告以境外茶充當臺茶參賽入選二朵花販售案

       本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陳姓被告以越南茶葉充當臺灣茶,參加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10年度杉林溪優良春茶競賽展售會,獲評等級為「二朵花」對外販售一案,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署說明如下:
一、事實要旨:
       陳○○係南投縣竹山鎮之茶農,於民國110年年初,以每台斤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向宏○茗茶購買30台斤之越南茶;陳○○明知參與竹山鎮農會110年度杉林溪優良春茶競賽展售會,須繳交在臺灣本地所生產並烘焙之茶葉,竟基於詐欺及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之犯意,以不知情女兒吳○○名義,繳交本件越南茶參與該比賽之新品種組競賽,嗣經評比為「二朵花」,竹山鎮農會因而以每台斤850元之價格,向陳○○收購1台斤後,再由竹山鎮農會人員,代為包裝標有「杉林溪、烏龍茶競賽」、「產地:臺灣」等標示之包裝,計20盒(每盒2罐,1罐300公克,共20台斤),交由陳○○領回,陳○○再以每台斤600元之價格,全數販售予誤信該茶為比賽獲獎臺茶之元○茶行負責人翁○○,並支付陳○○貨款1萬2000元。
二、所犯法條:
       被告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本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10年9月22日至元○茶行抽驗,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別為「境外茶」成分,乃透過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臺」函轉本署偵辦。本署繼111年9月間起訴林姓、楊姓被告販售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等後,接續查辦本件以境外茶混充臺灣茶參加比賽獲評等級為「二朵花」後販售案,本署再次重申對於此類案件定從嚴訴追,絕不寬貸,以維護臺灣茶農之權益及各類茶葉競賽之公正性,讓廣大消費者喝的安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