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是當初我被扣押的東西還沒有還給我,我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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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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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完畢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尚未被通知領回扣押物者,可依下列方式聲請(擇一):
1、親至本署服務中心,向承辦人員索取「請求發還證物/扣押物聲請狀」,填寫完畢後交由承辦人員轉陳承辦檢察官審核後通知領回。
2、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請求發還證物扣押物聲請狀」填寫後郵寄本署,由承辦檢察官審核後通知領回。
3、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站線上申辦「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本署受理後轉交承辦股檢察官審核後通知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