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人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檢察官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者,得於10日內以「再議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署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2、要提醒您,您的再議狀需在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10內送達到本署,才符合法律規定,而非指您向郵局投遞郵寄的郵戳時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再議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