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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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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0
  • 資料點閱次數:8109

1、緩起訴也就是暫緩起訴,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依職權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並可依犯罪等情節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事項。

2、首先您會收到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檢察官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當您收到該通知書時,應即按該通知書所載時間、條件履行,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處分,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

3、流程如下: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請您依通知書上所載之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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