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第178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2、檢察官會傳喚您為證人並到本署作證,是認為您的證詞至關重要並可以協助釐清犯罪事實,因此務必請您撥冗到本署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