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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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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報到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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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報到須知

一、接獲本署傳票時,請先檢視傳票上是否蓋有本署檢察官與書記官職章,以防止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

二、檢視傳票內備註欄內,有無特殊事項(例如:到庭日協同證人到場或攜帶證物..等),以利庭訊進行。

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規定

1)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2)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接獲傳票或通知後,請攜帶身分證及傳票或通知,依所載之開庭期日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由法警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及維護偵查庭秩序,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入。

2)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3)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攝影、吸煙、飲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4)不得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或類似之行為。

5)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6)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六、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1)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2)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3)拒絕安全檢查者。

4)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品進入。

5)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等通訊器材。

七、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確認無誤後簽名;並取回報到之身分證件。

八、如向本署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股別」。

九、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

十、如遭行騙,請即電話:(049)2242974 向「政風室」檢舉。

十一、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電話:(0492242602轉分機2013

十二、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準用本報到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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