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781號受刑人CHU VAN TA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CHU VAN TAN之執行傳票一件(應到日期: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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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投檢云 慎 111年執 781字第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781號受刑人CHU VAN TA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CHU VAN TAN之執行傳票一件(應到日期: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向本署執行科慎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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