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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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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判確定、重量逾1公斤之扣押毒品(詳附件公告招領清冊所載),合於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領用資格之有關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7
  • 資料點閱次數:1288

主旨:公告本署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判確定、重量逾1公斤之扣押毒品(詳附件公告招領清冊所載),合於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領用資格之有關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
公告事項:
一、依據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查獲之毒品合於醫藥用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有必要時,得由該署製藥工廠向法務部申請領用;查獲之毒品或器具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查獲之毒品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
三、申請領用機關(構)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應檢附申請書載明領用毒品或器具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經公告期滿,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辦理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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