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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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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0號被告潘俊林殺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潘俊林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1
  • 資料點閱次數:48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投檢云 厚 109 偵緝 90字第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0號被告潘俊林殺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潘俊林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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