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0號被告潘俊林殺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潘俊林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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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投檢云 厚 109 偵緝 90字第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0號被告潘俊林殺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潘俊林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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