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拍賣沒收扣押物,有意承購者屆時請攜帶身分證到場競買(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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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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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10月19日檢總卯字第10909008910號函辦理。
說明:
一、拍賣日期: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二、拍賣地點:法院與檢察機關中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本署A2庫房前(住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一段400號,守衛室電話:04-25327100)。
三、拍賣物品:器械設備、汽車等1批(詳如拍賣沒收(扣押)物清冊及相片)。
四、拍賣須知:
(一)請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須配戴口罩,攜帶國民身分證於開始拍賣前30分鐘到場辦理登記,領取號碼牌(開放60個名額),持號碼牌者始可參加喊價競買。
(二)法院與檢察機關中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為管制區,請競買者出示證件登記始得入場(除拍定人持領據外,車輛禁止進入)。
(三)現況點交,買受人(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四)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喊價最高(喊價1次最低價額以百元計算),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惟所出價價額未達拍賣底價者,則不予拍定。
(五)買受人(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須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六)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點交後,由本署開立收據予買受人(拍定人)。
(七)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拍定標的物搬運事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於當日下午5時前處理完畢,本署不負責保管責任。
(八)拍賣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布放假者,取消拍賣,另行擇期辦理拍賣。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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