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南投地檢署偵辦編號37568臺灣黑熊遭獵殺 起訴田姓等3名被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1
  • 資料點閱次數:436
1110921南投地檢偵辦臺灣黑熊遭獵殺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照片2)

本署檢察官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南投憲兵隊偵辦被告田○川、馬○威、馬○吉等3人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一、 犯罪事實略以:田○川與馬○威係祖孫,田○川與馬○吉係父子,馬○吉係馬○威之叔叔,3 人均為布農族之原住民。竟為下列犯行:
(一) 非法獵殺保育類動物黑熊部分 田○川、馬○威在南投縣仁愛鄉武界產業道路投 71 線 11.2 公里處搭設有狩獵工寮(X:252117,Y:2645203),並在該處獵徑設置多個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狩獵。田○川於民國 111年 5 月 6 日凌晨 5 時許,攜帶未經申請許可具殺傷力之自製獵槍 1 支與馬○威前往上開獵徑狩獵。田○川、馬○威抵達狩獵工寮後,見設置鋼製吊索陷阱之處樹枝斷裂,編號(37568)臺灣黑熊(下稱臺灣黑熊)右前肢誤中鋼製吊索陷阱且戴有衛星頸圈,以坐姿背對 2 人;2 人均明知獵物陷入鋼製吊索陷阱極難逃脫,馬○威即取出手機拍攝臺灣黑熊。田○川見狀雖明知臺灣黑熊當時已誤中陷阱而難以逃脫,且馬○威尚有餘裕時間拍照而並無緊急避難情事,然擔心使用鋼製吊索陷阱捕捉疑似有人飼養之臺灣黑熊行為遭發現,即制止馬○威拍攝行為,且竟基於獵殺保育類動物之犯意,並將上開獵槍交給馬○威並要求馬○威開槍射殺臺灣黑熊,隨即前往他處檢查其他陷阱。馬○威見田○川離去後不敢貿然開槍射殺臺灣黑熊,而尚未生獵殺保育類動物犯意;隨即將拍攝捕獲臺灣黑熊之照片及影片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 傳送與叔叔馬○吉觀看,並開啟視訊通話聯繫在金門縣之馬○吉,告知捕獲臺灣黑熊之現場情形且詢問處理方式,詎馬○吉竟基於教唆殺害保育類動物之犯意,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 傳送「打死,丟到樹林裏面」、「丟遠一點」等訊息而教唆馬○威射殺捕獲之臺灣黑熊後丟棄掩埋。此時田○川返回見馬○威正撥打電話,經馬○威告知與馬○吉通話,田○川即要求馬○威立刻掛掉電話,並承上開獵殺保育類動物之犯意,而接續指示馬○威趕緊開槍射殺臺灣黑熊後就地掩埋。馬○威因受馬○吉教唆,即與田○川基於殺害保育類動物之犯意聯絡,由馬○威使用上開獵槍射擊 2 發鉛彈,1 發擊中臺灣黑熊之左側頭部,臺灣黑熊因遭射擊受傷而趴在地面掙扎; 1 發鉛彈擊中臺灣黑熊之左下顎,臺灣黑熊即倒地跌落下方 2 公尺乾枯河道;田○川見狀指示馬○威上前確認臺灣黑熊是否已死亡,經馬○威以手觸摸臺灣黑熊後腳掌發現尚未完全死亡,馬○威將上開獵槍交由田○川,由田○川使用上開獵槍朝臺灣黑熊射擊 1 發鉛彈,擊中左後肩胛貫穿胸腔自右肩胛射出,臺灣黑熊因而死亡。

(二) 毀損部分
田○川、馬○威在確認臺灣黑熊死亡後,2 人另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田○川持鐮刀取下臺灣黑熊頸部之農委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所有並移交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持用之衛星頸圈(價值新臺幣 24 萬 5833 元)後破壞而毀損之。2 人因現場為碎石堆不易掩埋臺灣黑熊,因而將臺灣黑熊屍體搬移至下方 30 公尺處(X:252187、Y:2645040),以鋤頭挖掘地面後掩埋,且由馬○威將破壞後之衛星頸圈丟棄在投 71 線 8.9公里處懸崖避免遭追蹤。

二、 所犯法條:
(一) 被告田○川、馬○威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涉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刑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 被告馬○吉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教唆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三、 偵辦過程
本件經指派鄭文正檢察官(已調任彰化地檢署)指揮偵辦。經警方循線查獲被告田○川、馬○威涉有殺害臺灣黑熊重嫌,並扣得疑似自製獵槍 1 支、鉛彈、手機等物品。鄭文正檢察官迅於 5 月 12 日就自行到案之被告田○川、馬○威訊問後,認被告2 人涉嫌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及破壞上開衛星頸圈等犯行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毀損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或串供之虞,惟無羈押必要,均予以交保 3 萬元,並進行密集偵查。被告田○川、馬○威雖坦承部分犯行,然就具體案發過程則辯稱渠等係因擔心遭到黑熊攻擊才開槍射殺,並主張緊急避難以免責等語。對此,承辦檢察官認有深入調查並釐清真相之必要,經翔實調查且業已確認當時並未存在緊急危難,謹說明調查過程及認定依據如下:
(一)由臺灣黑熊前曾陷入鋼製吊索陷阱情形,判斷其中本案鋼製吊索陷阱後極難脫逃:被告田○川、馬○威等人於偵查中均坦承知悉臺灣黑熊當時業已陷入鋼製吊索陷阱。而本案臺灣黑熊前於109年間亦因在臺中市和平區東卯山區,誤中鋼製吊索陷阱而無法逃脫,經東勢林管處與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人員前往救援方得脫困。
(二)承辦檢察官親身前往現場勘查,實地感受當時地形、地貌及行為人與臺灣黑熊之相對位置:鄭文正檢察官親自前往臺灣黑熊誤中鋼製吊索陷阱之現場勘查,且發現臺灣黑熊誤中陷阱後所處位置位於2公尺高之岩壁,站立位置狹窄無法離開;而被告田○川、馬○威係從下方沿獵徑往上行走見臺灣黑熊誤中陷阱,2人與臺灣黑熊間距離尚有山澗相隔約6公尺遠,且有低垂茂密樹枝葉遮掩;又被告田○川、馬○威於偵查中自承發現臺灣黑熊時,臺灣黑熊是背對2人,且未發現有人接近亦未有攻擊行為,堪認當時臺灣黑熊並未對被告2人有立即造成生命、身體傷害之威脅。
(三) 以科技偵查手法對扣案手機為數位鑑識,由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客觀資料,掌握整體行兇過程及犯罪參與人而還原真相:警方就相關扣案手機進行數位鑑識,且依通訊軟體資料截圖內容顯示:被告馬○威、馬○吉相互於 111 年 5 月 6 日凌晨 5 時 43 分、45 分、47 分、49 分、54 分、55 分許,以 LINE視訊通話,由數位鑑識所得內容,可發現當時被告等人發現臺灣黑熊後之處理時間餘裕,並無急迫情形。且進一步發現,被告馬○吉雖不在現場而仍透過通訊方式教唆被告馬○威行兇,進而掌握整體行兇過程及全部犯罪參與人,終使真相還原。


四、本案經檢察官依法密集偵辦以釐清案情並還原現場真相,本署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狩獵規範,兼顧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平衡,以確保山林野生動物生態永續平衡發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