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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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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偵辦草屯雙冬命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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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偵結起訴李 O 淵槍擊康建生物科技公司人員4死、1重傷等案件偵查階段量刑因子,已符合宣判死刑之要件
本署檢察官張鈞翔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偵辦李O淵槍擊址設南投縣草屯鎮康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建公司)人員,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之殺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署說明如下:
一、事實要旨
(一)非法持有槍枝、子彈部分:李O淵於民國108年年初前某時,向其好友賴O隆詢問是否有購買槍彈之管道,賴O隆即居中約同李O淵與「阿俊」,在賴O隆所經營位於南投縣草屯鎮之雪O娜美容護膚坊見面及交易槍彈,李O淵即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向「阿俊」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枝(下稱丙槍)及非制式子彈30顆;李O淵於前開交易後7、8個月之108年7月28日前某時,再度透過賴O隆居中,以10萬5千元之代價,在上開美容護膚坊向「阿俊」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枝(下稱甲槍)、具殺傷力並裝置減音管之非制式手槍1枝(下稱乙槍)、制式子彈20顆及非制式子彈至少152顆。
(二)殺人等部分:
1.李O淵於101年9月3日起,擔任康建公司(賴O男為負責人,其女賴O妤係經理兼會計)生產課人員,屢因操作機器問題與康建公司生產課長洪O滿發生齟齬,因而於102年10月28日調職至康建公司園藝課,李O淵認係賴O男及賴O妤刻意將其調職至園藝課,並指示康建公司園藝課長劉O杉對其百般刁難,李O淵嗣於103年2月5日,涉嫌對洪O滿為殺人未遂之犯行(下稱前案,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26號提起公訴,李O淵獲判無罪確定),並於103年2月7日離職。於前案偵查、審理期間,賴O男、劉O杉、康建公司行政主任張O琦等人均為對李O淵不利之證述,且洪O滿並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就李O淵名下之房地予以假扣押,直至110年8月2日始經南投地院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塗銷查封登記。李O淵因而對上開人等懷恨在心,伺機欲報復賴O男、賴O妤、劉O杉及張O琦,欲將渠等置之於死地。
2.李O淵因深知賴O男、賴O妤、劉O杉及張O琦之日常作息,瞭解康建公司之大門係於下午5點下班時始開啟,並知悉劉O杉通常於下午1時許至康建公司對面約200餘公尺處工寮工作,基於殺人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於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許,攜帶甲、乙、丙槍、前揭子彈及手銬5副,自其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住處,步行至康建公司對面工寮,並躲藏在該工寮內,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劉O杉步入該工寮內,李O淵隨即持乙槍脅迫劉O杉以控制其行動,並以手銬將劉O杉銬在座椅上,欲待時間接近下午5時許,始槍殺劉O杉;嗣於同日下午3時11分許,賴O卿(為賴O男之胞弟)駕車抵達該工寮前,不巧步入上開工寮內,撞見李O淵剝奪劉O杉之行動自由,李O淵旋另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亦持乙槍脅迫賴O卿以控制其行動,並以手銬將賴O卿銬在座椅上,嗣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因賴O卿出言與李O淵發生爭執,李O淵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乙槍槍口抵住賴O卿右鼻側,並槍擊賴O卿右鼻側,導致子彈貫穿賴O卿之後頸部,形成接觸型貫穿性槍彈創,引發鼻咽口咽大量出血,因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劉O杉見狀,遂轉頭逃跑,李O淵持乙槍近距離槍擊劉O杉後枕部,導致子彈貫穿劉O杉之左前額,形成近距離貫穿性槍彈創,引發顱腦損傷、骨折出血,因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當
場死亡。
3.李O淵於槍殺劉O杉及賴O卿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3分許,自上開工寮外,徒手竊取劉O杉所使用之機車,騎乘該機車至康建公司。
4.李O淵於同日下午5時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進入康建公司,在康建公司大廳先後遇到康建公司廠長劉O洲、拜會賴O男之黃姓男子2人及康建公司外籍員工,李O淵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持乙槍脅迫劉O洲等4人進入康建公司大廳旁男廁內,要求劉O洲等4人交出手機,將劉O洲等4人拘禁在該男廁。
5.李O淵基於殺人之犯意,持槍尾隨賴O妤進入康建公司大廳旁之個人辦公室,賴O妤見狀,大聲驚呼,當時在康建公司大廳另一側之團體辦公室內之張O琦、劉O玲及劉O瑛聽聞該聲驚呼,先至康建公司2樓欲尋找賴O妤未果,渠等隨即下樓,見賴O妤之個人辦公室房門緊閉,斯時李O淵即在該個人辦公室內,以甲槍槍口抵住賴O妤前額,並槍擊賴O妤前額,該子彈彈頭並停留在右後頂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形成接觸型盲管性槍彈創,引發顱腦損傷、骨折出血,賴O妤因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
6.劉O玲及劉O瑛聽聞槍響,隨即躲藏至團體辦公室,張O琦見狀則欲開啟賴O妤之個人辦公室房門,李O淵旋自賴O妤之個人辦公室走出,見張O琦在房門外,另基於殺人之犯意,以約2公尺之距離,持甲槍槍擊張O琦左後頭頸部,該子彈彈頭並停留在左鼻腔內,形成盲管性槍彈創,引發大量出血,張O琦因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
7.嗣於同日下午5時11分許,在康建公司大門內附近之賴O男聽聞槍響,隨即進入康建公司大廳,見李O淵殺害張O琦,隨即欲轉身逃匿,李O淵基於殺人之犯意,持甲槍槍擊賴O男2發子彈,其中1發命中賴O男左耳後方,子彈彈頭停留在頭部內,賴O男因而受有頭部槍傷併頭骨破裂及腦出血之傷害,李O淵誤以賴O男已死亡,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逃逸。嗣警方獲報到場,將賴O男緊急送醫,賴O男始倖免於難,然仍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
8.李O淵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逃離康建公司,搭乘不知情之劉姓友人車輛前往另一劉姓友人處借款,並搭乘另一車輛前往亞洲大學附設醫院大門前停車場,後轉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大慶院區,復搭乘計程車到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與西屯路交岔路口,再轉搭計程車至臺中市北區中清路707號前下車後,步行前往賴O隆工作之東O養生美容會館,賴O隆明知李O淵犯下上開殺人等案,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將李O淵藏匿在該養生會館3樓包廂內。
二、所犯法條:
(一)李O淵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
(二)賴O隆部分:
刑法第3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幫助非法持有手槍、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幫助非法持有子彈、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等罪嫌。
三、量刑意見(正面面對、理性討論)
按檢察官為法治國守護者,負有確保司法程序符合憲法原理要求之義務,因此,若檢察官依其法律專業及良知判斷,而認為具體刑事個案之量刑情狀已符合死刑之要件,則基於程序保障原則及防止突襲性裁判之立場,檢察官宜於起訴時明確告知被告及法院判處死刑之法律依據及量刑因子,一方面使被告預期將來遭判處死刑之可能,而進行必要實質辯護準備;一方面使法院充分意識該案有判處死刑之高度可能,而進行相對應嚴謹之證據調查及審判程序。次按,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並代表國家偵查訴追犯罪,對偵查階段所得之量刑因子基礎事實,最為瞭解,於偵查終結時,亦居於最適立場,初步綜整偵查階段所得與量刑因子有關之資料,並具體衡量該案被告是否已符合判處死刑之要件。本署檢察官爰於本案偵查終結起訴時,具體表明依偵查終結所得資料以觀,本件被告李O淵已符合判處死刑之要件,並說明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之適用及認定已符合判處死刑之量刑因子如下: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政公約第參編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及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作成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限制未廢除死刑國家,只有對犯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判決死刑。
2.李O淵僅因8年前之職場糾紛與後續工作狀況不如己意,竟即萌生殺害前同事即被害人賴O男、賴O妤、劉O杉及張O琦之意,且事前縝密規劃復仇計畫,甚且連與其並無宿怨,不慎誤入上開工寮之被害人賴O卿,僅因爭執,亦痛下殺手;又李O淵在行兇前,先以手銬銬住被害人賴O卿及劉O杉,使渠等2人於遭殺害前,身心即蒙受莫大恐懼;李O淵於不到30分鐘之時間內,均以近距離槍擊被害人5人頭部之方式行兇,被害人中並有2位女性;李O淵於槍擊被害人賴O男第1槍時未命中,猶仍追逐已然逃避之被害人賴O男,並進而再行對其頭部補開1槍並命中,顯見李O淵殺意甚堅,視人命如草芥,目無法紀,犯罪手段兇殘冷血,毫無人性,使被害人家屬與至親天人永隔,痛不欲生,並嚴重敗壞社會治安,是李O淵所為殺人犯行,確屬公政公約第參編第6條第2項所謂「最嚴重的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毫無疑義;又李O淵於遭警拘提到案後,公然對媒體表示其係為復仇而犯下本案,得意洋洋且毫無悔意,嗣經本署向法院聲請對其羈押禁見獲准後,李O淵始向本署表露悔意,然其對槍枝來源之說明,先謊稱係於高速公路邊坡拾獲,之後再謊稱係自網路上購得,經檢察官舉證質之,始坦承以告,惟其說詞已有反覆;末李O淵於偵查中,尚未有何實質賠償被害人家屬之舉,難認其對被害人家屬所受痛苦,已盡何等彌補之努力。故檢察官盱衡李O淵之上開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手段與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認李O淵已符合判處死刑之要件,而有受法院判決死刑之高度可能,故將前開判處死刑之法律依據及量刑因子正告李O淵及法院,以進行嚴謹之死刑量刑程序,以昭炯戒。
四、後續作為:
(一)槍枝溯源:
為釐清李O淵作案槍枝、子彈來源,密集提訊李O淵外,就李O淵供述槍枝來源進行密集查證,專案小組縝密比對卷證、進行科技鑑識,識破李O淵2度供述不實,續查得賴O隆亦涉有重嫌,經向南投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就販售槍枝、子彈予李O淵之人責由警方持續偵辦中。
(二)被害人權益部分: 本案偵查終結起訴後,為確保公訴活動妥速進行,除本由承辦公訴檢察官依法蒞庭實施公訴外,本署將指派主任檢察官確實專案督導,必要時協同蒞庭。其次,為確保於審判中被害人及家屬意見獲得應有重視,被害人及家屬除本可依法向公訴檢察官聯繫表示意見外,亦同時建議考慮聲請訴訟參與而強化被害人在審判上的法律地位。另就被害人補償部分,本署亦將依法速為辦理,確保被害人獲得依法應有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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