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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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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積極肅貪 起訴南投縣議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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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辦南投縣議員吳○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將南投縣議員吳○芳及公費助理林○慈、羅○元、劉○成等人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吳○芳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迄今擔任南投縣議會多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至4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係由南投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吳○芳自99年3月起至104年6月止,未聘用林○慈擔任議員公費助理,自99年3月起至107年9月止,亦未聘用羅○元擔任議員公費助理,另自102年1月起至109年7月止,雖有聘用劉○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但未給付全額公費助理薪資,詎吳○芳竟向林○慈、羅○元及劉○成等人收取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及郵局帳戶存摺、印章,再利用職務上機會,佯以其於前揭期間有聘用林○慈、羅○元擔任議員公費助理,及於前開期間申報聘用劉○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之不實事項,向南投縣議會申報林○慈、羅○元及劉○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乙職,於前揭期間按月向南投縣議會詐領渠等擔任其公費助理每月薪資2萬至3萬元不等之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無實質審查權限之南投縣議會之公務員陷於錯誤,依吳○芳所申報公費助理人員及薪資內容之不實事項予以登錄,於申報之聘用期間,按月將林○慈、羅○元及劉○成等人之公費助理月薪扣除勞保及健保費之餘額,撥入林○慈、羅○元及劉○成等人之郵局帳戶內,再由吳○芳,持林○慈、羅○元及劉○成等人之存簿、印章提領後,扣除應給付劉○成之薪資外,餘均供己花用,總計向南投縣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吳○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林○慈、羅○元及劉○成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4條之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本署對於貪污案件,一向秉持毋枉毋縱、審慎偵辦、嚴懲不法之態度,藉此督促公職人員恪遵法律,廉潔自持,以達澄清吏治並創建廉能政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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